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

作者: 时间:2017-05-08

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

(2015年10月1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进一步深化湖北省体制机制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湖北”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切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研发人员创新劳动同其利益收入对接。坚持需求导向,把创新成果变成实实在在的产业活动;坚持人才为先,凝聚、培养、用好并激励各类创新人才的活力;坚持遵循规律,营造鼓励创新的良好条件和宽松环境;坚持全面创新,统筹推进科技、产业、企业、市场、产品、管理、商业模式创新,为“创新湖北”建设提供重要支撑,力争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上走在全国前列,努力将湖北建设成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成为引领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强大引擎及长江中游核心增长极。
  到2020年,基本形成适应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的制度环境和政策法律体系,全面建成国家创新型省份。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初步建立,人才、资本、成果、创新平台等创新资源基本实现高效配置,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全社会研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企业研究开发投入经费支出占全省研究开发投入经费投入的比重超过80%,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20%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突破5000家,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1000亿元,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0件以上。
  二、营造激励创新的公平竞争环境
  (一)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制定湖北省专利促进条例、湖北省商业秘密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及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实施办法。试点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司法审判“三合一”改革,积极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在东湖开发区试点开展专利、版权、商标三合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在各类开发区建立维权援助工作站。加强面对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的知识产权评议。建立知识产权侵权违法档案,将假冒专利、假冒商标、侵权盗版等信息纳入企业或个人征信系统。加快建设长江经济带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完善市场导向的知识产权评估交易制度。(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局、省司法厅、省版权局、省商务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政府法制办、东湖开发区管委会)
  (二)放宽新技术新产品新商业模式的准入管理。探索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未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根据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要求,进一步减少我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放宽“互联网+”等新兴行业市场准入条件。破除限制新技术新产品新商业模式发展的不合理准入障碍。对药品、医疗器械等创新产品建立便捷高效的监管模式,支持和鼓励企业进入新能源汽车、风电、光伏等领域;支持和鼓励企业运用“互联网+”改造和提升工业、农业和服务业等,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委)
  (三)健全产业技术政策和管理制度。改革产业监管制度,将前置审批为主转变为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主。强化产业技术政策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建立完善并逐步提高生产环节和市场准入的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利用、质量和安全生产指标及标准。强化环保、质检、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加强联合执法和案情通报。(责任单位:省环保局、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安监局)
  (四)深化要素价格倒逼创新机制。全面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大幅减少政府定价项目。建立完善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完善市场化的工业用地价格形成机制。加快推进资源税改革,推进环境保护费改税。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省物价局)
  三、建立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
  (五)完善区域参与创新决策的机制。建立面向企业的常态化技术创新咨询、技术创新需求征集制度,充分吸纳企业参与研究制定全省技术创新规划、年度创新计划、科技创新政策,发挥企业和企业家在创新决策中的重要作用。(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六)完善企业为主体的产业技术创新机制。鼓励构建以企业为主导、产学研合作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每年对省级以上重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进行创新绩效评价,对优秀的联盟在省级科技计划中给予后补助。鼓励有条件的联盟申请登记为法人。(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开展龙头企业创新转型试点,支持龙头企业建设创新平台,带动上中下游产业技术的协同创新。引导行业龙头企业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带领产业链中小企业共同发展。鼓励龙头企业建立服务大众创业的开发创新平台。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鼓励国有企业制定、落实和完善技术创新奖励办法。鼓励企业完善职务发明奖励和报酬制度,采取多种方式激发研发人员创新积极性。对在创新中作出重要贡献的技术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权激励。将技术创新情况纳入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年度考核指标体系。(责任单位:省国资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支持在东湖开发区内完善股权激励试点政策,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对激励对象和企业盈利水平的限制。探索开展股权代持基金试点,加大股权激励实施力度。(责任单位:东湖开发区管委会、武汉市政府)
  鼓励产业集群的龙头企业主导建立产业技术研究院。鼓励企业建立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创新绩效、择优扶持制度。引导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向省内企业开放运行,鼓励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与省内企业合作研究,构建开放共享互动的创新网络。(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改委)
  (七)实施“科技企业创业与培育工程”。加快推进众创空间、孵化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区等创业服务载体建设,打造形成“科技企业孵化、成长、加速和壮大”的创业培育链。鼓励创建科技创新示范园区,支持有条件的高新区建设创业街区。制定出台我省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指导意见。推进“互联网+”行动计划。(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商务厅)
  制定我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政策,完善湖北省科学仪器协作网的功能,对仪器设备管理单位给予开放共享后补助,使用协作网共享科学仪器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给予一定的费用补贴。加快开展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试点。免费向高新技术企业和在孵企业开放使用湖北省科技信息共享平台。(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八)落实普惠性财税政策与创新产品采购政策。落实国家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普惠性财税政策。制定省级实施细则及考核办法,推动各级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严格落实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技术服务和转让等优惠政策。试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劵补助政策。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相关措施,加大创新产品和服务的优先采购力度。鼓励采用首购、订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以及政府采购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促进创新产品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
  四、加快金融与创新创业结合
  (九)加快创业投资的发展。壮大省创投引导基金规模,鼓励地方设立创投引导基金,吸引省内外创投资本参与科技创新,促进我省创投资本规模化发展。制定天使投资优惠政策,鼓励天使投资发展。落实国家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全省科技金融机构服务模式和机制创新。引导创业投资基金加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国资委、省工商局)
  (十)强化资本市场对技术创新的支持。推动开展股权资本化、智力资本化、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和资产证券化试点,研究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发行高收益债券试点。加快武汉城市圈国家科技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支持东湖高新区开展股权资本化、智力资本化和资产证券化改革试点。加快武汉区域金融中心建设,推动武汉城市圈金融信贷市场、票据市场、支付结算、金融信息服务和要素配置市场一体化。加强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围绕服务创新驱动和实体经济发展,着力加强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建设,支持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为挂牌企业开展股权投资、股权众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融资担保、并购重组等金融服务。支持市场化运作方式成立“四板基金”,积极组织开展服务区域性股权市场小微证券公司试点申报工作。(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东湖开发区管委会、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国资委)
  (十一)加快金融信贷与创新的结合。促进全省科技金融机构服务模式和机制创新,开发跨机构、跨市场、跨领域的金融产品和金融业务,探索开展投贷联动模式、银保联动模式、选择权贷款等业务。支持设立科技支行,对科技企业贷款实施差别化的信贷管理制度和监管、考核机制,打造科技企业贷款一站式服务模式,提高科技贷款审批效率。争取国家支持在东湖高新区设立民营科技银行。探索开展互联网银行、互联网证券和互联网保险等新型互联网金融业态。着力推动信用担保融资、股权质押融资、与风险投资基金相衔接的债券融资等金融产品创新。建立健全科技信贷贴息和风险补偿机制,积极落实小额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深化科技型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完善科技金融改革创新风险管控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开展专利质押贴息和专利保险业务,加快湖北省专利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加快创新科技保险产品,鼓励有条件的机构发起设立科技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扩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担保责任保险和内外贸信用保险规模,探索发展债权信用保险,完善国产首台首套装备的保险风险补偿机制。(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省保监局、省科技厅)
  五、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十二)改革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处置方式。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置权,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本省使用、处置不再审批和备案。制定职务科技成果强制许可实施办法,对职务科学技术成果在合理期限内未实施转化的可依法采取强制许可实施。(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十三)改革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激励机制。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可不占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指标,留归单位自主分配。在鄂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化所获得收益,其研发团队在分配中所得不低于70%。(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对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原则上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制定社会服务与推广型科研人员评价标准,突出科研成果转化后形成的产值、利润和经济效益的考核权重,明确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要求同等对待,技术转让成交额与纵向课题指标要求同等对待,提高社会服务与推广型职称评审的比例。积极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在推动创新驱动发展中建功立业,将专业技术人员创新成果、业绩贡献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依据。建立民营、非公经济组织及流动科技人员职称评审制度。(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
  (十四)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国家技术转移中部中心建设,加快构建集技术交易、技术经纪、创新创业、科技金融等公共服务高度融合的线上线下有效联动的技术转移中部中心。加大培育技术转移中介服务机构网络,壮大技术转移中介服务机构规模。加快建设一支懂专业、懂管理、懂市场的技术经纪人队伍,认定一批技术经纪机构,逐步培育技术经纪市场。持续推进“校地”、“校企”、“校产”等多层面、多渠道、多形式的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转移活动。(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十五)实施“科技成果大转化工程”。改革财政科研资金使用方式,统筹使用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采取定向间接有偿投入方式,引入投资劵等“事后注资”模式,用资本纽带助推科技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实现科技成果首次商业应用转化,支持商业化应用成果向产业、企业转移扩散。构建科技成果转化联动机制,依托各市州科技部门、高校、院所、企业和中介机构,形成覆盖全省的成果转化服务网络。(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六、构建高效稳定的科研体系
  (十六)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持续稳定支持。切实加大对基础研究的财政投入,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机制,围绕湖北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大持续稳定支持力度,增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原始创新能力和解决产业共性基础理论问题的能力,引导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核心专利培育。积极推动组织跨单位、跨行业、跨学科进行协同创新,设置创新群体负责人,支持创新群体负责人自主布局科研项目、组织人员申报、分配项目经费。尊重科学研究规律,建立基础研究的科学评价机制。(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十七)切实发挥技术创新平台功能。按功能定位分类优化整合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技术创新平台。采取承担研发任务办法对技术创新平台给予持续稳定的补助支持,加快各类创新平台的服务功能建设,完善创新平台的创新基础条件,提高创新服务能力。对新建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在一定的期限内可以通过委托研发项目、科学仪器设备购置费用补贴等形式,给予稳定财政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改委)
  (十八)加大对科研工作的绩效激励力度。完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制度,强化绩效激励,合理补偿项目承担单位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省级科技项目人力资源费支出占项目财政科技经费总投入的比例可达30%。改革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聘用制度,保证科研人员合理工资待遇水平。(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十九)完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研评价制度。加强对高校院所科研活动的分类考核评价,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省财政支持的重要依据,引导其服务湖北省地方创新。将科技成果转化率和技术合同成交额作为高校、院所的重要考核评价指标。建立完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统计和报告制度。(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
  七、创新人才培养、使用和吸引机制
  (二十)优化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对顶尖创新团队实行“一事一议”,集中开展我省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项目的科技攻关、新产品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深入实施“百人计划”、“千名创新人才计划”、“万名创业人才计划”。(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
  (二十一)完善科研人才双向流动机制。经高校、院所同意,科技人员离岗转化科技成果、在鄂创办科技型企业的,保留人事关系、社保、编制,档案工资正常晋升,5年内可回原单位。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设置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试点将企业任职经历作为高等学校新聘工程类教师的必要条件。支持在读大学生休学创业,创业实践可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学分,创业之后可重返原校完成学业。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团队到企业和基层服务。(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发改委)
  (二十二)创新人才吸引机制。认真落实已出台的各项引进人才的优惠政策。在武汉市等创新型试点城市进一步扩大外籍高端人才“绿卡”制度。开辟“绿色通道”,重点引进一批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加强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各类平台建设,广泛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从事创新创业。以更大力度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外侨办(外专局)、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
  八、推动形成深度融合的开放创新局面
  (二十三)建立健全区域合作创新。积极发挥湖北作为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支点作用,推动长江经济带的协调发展。加强与长江中游城市群、环长株潭城市群、环鄱阳湖城市群的科技开放合作。加强与“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合作,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开放开发及创新合作。(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外侨办)
  (二十四)加强国际创新合作。按照国家科技计划开放中明确的“对等开放”国家及可开放领域范围,在基础研究和公益性研究方面施行科技计划对外开放试点。大力引导我省相关单位参加由国家或国外组织机构发起的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工程。支持东湖开发区对接国际一流研发资源,建立有效的国际创新资源流通渠道。重点支持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面向海内外创新资源的创新发展模式建设。着力引进海内外智力、技术,吸引跨国公司研发机构、国内外研发中心落户湖北。鼓励有实力的企业、科研机构到海外建立研发和产业化基地。(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九、加强创新政策统筹协调
  (二十五)加强创新政策的统筹。建立完善政策协调机制,依托省科技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出台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加快湖北省创新政策的法制化。强化科学决策,建立科技创新顾问团,发挥创新政策统筹和咨询作用。建立创新政策咨询机制,及时修改、废止有违创新规律、阻碍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发展的法规制度条款,对新制定政策是否制约创新进行重点审查。建立创新政策评价机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对创新政策执行情况调查、评价。(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政府法制办)
  (二十六)建立科技创新调查制度。完善创新驱动导向评价体系,围绕区域、创新平台、区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确定具体指标,构建湖北省科技创新调查和评价体系,对全省科技创新进行动态监测和综合评价,准确测算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的贡献,并为制定政策提供依据。继续深化县市科技创新考核评价制度。(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二十七)改革科技管理体制。科技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布局、评估和监管,政府部门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建立专业机构管理具体项目的机制,培育建立规范化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建立公开统一的省级科技项目管理平台,统筹衔接省有关部门的功能性分工,建立统一的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统一的评估监管机制和科技报告制度。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需求征集、指南发布、申报立项、监督检查、结题验收等全过程进行信息管理。优化全省科技计划布局,设立知识创新、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创新创业服务等专项。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采取持续稳定的前资助方式,成果转化采取定向间接有偿投资的方式,创新创业服务采取前资助、后补助和政府采购服务相结合的方式。(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二十八)创建国家创新型试点省份。加快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三个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总结经验,做好规划、积极争创国家创新型试点省份。积极支持东湖高新区在创新驱动体制机制方面的全面改革试点,努力实现国内外人才自由流动、技术自由转化、资本自由融通。在襄阳市、宜昌市、孝感市、荆门市等国家高新区,根据现有条件选择若干事项进行改革试点。积极推进武汉市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深入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并逐步在全省推广武汉市创新改革试验经验。(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武汉市政府、襄阳市政府、宜昌市政府、孝感市政府)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作为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工作,认真抓好落实,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明确任务,要加强对创新文化的宣传引导,为创新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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