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人社发〔2014〕38号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7-05-03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4〕38号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3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扶持力度,促进更多高校毕业生在我省就业创业,根据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地户籍)自毕业学年起3年内在我省初次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就业3人以上的,可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在创业地申请,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其中,“毕业学年”是指自大学生毕业前一年7月1日至毕业当年的6月30日。“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含合伙经营。创业地是指工商注册所在地。

(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对毕业年度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后,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不超过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率计算的缴费额的6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可延长至3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当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地与户籍地不一致时,应由就业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灵活就业认定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落实社会保险补贴。

二、申请材料

(一)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

1、湖北省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

2、高校毕业生应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应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3、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及带动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及复印件;

4、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社区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材料

6、《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三、申领程序

(一)申请受理。符合申请条件的大学生,应持申请材料,向创业地(灵活就业地)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社区应对大学生创业情况(灵活就业情况)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应签署初审意见(灵活就业应出具证明材料),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上报当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审核公示。季度终了后,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审核中要采取实地核查等手段,确保申请资料真实完整。对审核通过的,应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公示拟补助人员名单和金额等,公示期最短为1周;公示后无异议的,应在及时出具审核意见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三)抽查拨付。财政部门在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核材料、审核意见和拨款申请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反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抽查情况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创业申请人银行账户,并将拨款情况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财政部门反馈意见,在申请人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登记享受政策情况,并交还申请人。

四、工作要求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落实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创新工作理念,主动上门服务。部门之间要形成联动机制,加强沟通联系,密切协调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人员培训,完善工作程序,严格申报审核;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细化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资金。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加强资金管理,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就业专项资金,确保资金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各地要通过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促进更多高校毕业生在我省就业创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附件:湖北省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北 省 财 政 厅

201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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