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建立政府投资和重点建设项目带动就业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

作者: 时间:2017-05-08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政府投资和重点建设项目带动就业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局、人社局:

为发挥政府投资和重点建设项目带动就业作用,保障重点项目的人力资源供给,优化招商引资和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建立政府投资和重点建设项目带动就业评估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政府投资和重点项目带动就业评估机制

(一)建立政府投资和重点建设项目带动就业评估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将增加就业岗位作为评价项目的重要指标纳入评估制度,发挥政府投资和重点建设项目对就业的带动作用。带动就业评估工作由人社部门会同发改等部门负责,各级发改部门应及时将经立项审批或备案项目基本情况函告同级人社部门,人社部门对项目吸纳就业能力进行评估并提供就业服务;项目建成后,发改、人社等部门应及时跟踪建设项目用人情况,发改部门应及时将建成项目基本情况反馈同级人社部门,人社部门对项目建成后的就业影响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同级发改部门。

(二)加强带动就业评估结果运用。适时向社会公布就业评估结果,为各类高校、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等优化专业设置提供参考,为劳动者择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创造条件。

二、强化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就业导向

(三)优化重点投资项目结构和投向。加强产业政策指导和投资引导,将经济发展、转型升级和促进就业三个方面紧密结合、统筹兼顾。优先支持吸纳就业质量高的产业、行业发展,依托产业规划加快发展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装备制造、电子信息、能源、建筑等行业;着力发展金融服务、科技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和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以及文化旅游、家庭服务、商贸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同时,引导社会资本及时跟进承接,增强带动就业效应的长效性和持续性。

(四)充分挖掘公共服务领域吸纳就业潜力。继续加大教育、科研、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事业领域投入,提供更大数量、不同层次、符合需求的就业岗位,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三、围绕重点项目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五)建立重点项目用工需求反馈联动机制。在新增投资、新上项目时,各级投资、统计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掌握企业拟招工数量和技能文化要求,协助人社、教育等部门做好用工信息发布、组织招聘、技能培训等工作。

(六)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开展订单、定向、定岗式培训,促进就业与培训对接、招工与培训对接,为重点企业提供招工、培训、鉴定“一条龙”服务,采取政府购买培训服务的方式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积极开展“培训鉴定进企业”活动,联合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重点企业需求实施专项培训项目。

(七)鼓励企业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对重点项目新招用人员,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岗前职业培训补贴。对企业利用职工教育经费开展技能培训、未向社会推出失业人员的,按规定给予稳岗补贴,鼓励企业开展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和就业质量。

四、强化重点投资项目的就业服务保障

(八)广泛发布重点项目岗位信息。依托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及时收集重点项目岗位信息,广泛发布重点项目所在企业用工需求信息、工资指导价位、企业基本情况,积极引导求职者就近就地求职就业。大力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湖北公共招聘网等新型信息平台发布重点项目所在企业招聘活动和岗位信息,为重点建设项目提供人力资源支持。

(九)提供针对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将重点项目建设与人力资源需求统筹考虑,提前招聘,按需培训,无缝对接,满足企业用人需求。围绕重点项目用工需要广泛开展公共招聘活动,缓解企业用工问题,提供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和相关服务,对重点建设项目招工实行“一企一策”的就业服务,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

(十)大力改善就业环境。加大配套设施建设投入,完善园区的文化、娱乐、商贸、交通等设施,改善和优化园区就业务工环境。提高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统筹解决农村劳动力和外来人员的子女教育、社会保障、户籍迁移等问题,引导外出务工劳动力回归就业。适时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完善城乡、异地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制度。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1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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