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办发[2002]82号 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5-10-14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公安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282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合理利用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是落实科教兴鄂战略的重要措施。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为学校毕业生施展才华创造条件。为认真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高校毕业生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毕业生就业工作总原则

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的原则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精神。加快建立以市场为导向、政府宏观调控、学校及有关部门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进一步完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规范以政府为主导、学校为基础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加强就业指导,转变就业观念,提高就业技能,拓宽就业渠道,创造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就业环境,努力实现高校毕业生的充分就业,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二、完善政策措施,创造良好就业环境

各级政府要本着“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为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1.认真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的规定,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多招聘高校毕业生。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要为用人单位选拔毕业生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2.取消对接收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城市增容费、出省费、出系统费和其他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政策和规定。学校和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对省属高校毕业生(不含定向生、委培生)出省就业不设置关卡,不收取培养费用。对用人单位接收非湖北生源毕业生和省属高校毕业生出省就业,由过去的审批制,改为核准制,只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书的,不限生源、不限专业,两年内随时给予办理就业手续。

3.各市、州要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切实解决毕业生就业的后顾之忧。

公安部门要简化落户手续和办事程序,对应届毕业生凭《就业协议书》、《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其落户手续;对非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其落户手续。

4.延长择业期。高校毕业生从毕业之日起,保留两年的择业期。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学校根据毕业生本人意愿,可将其户口转至人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毕业后两年内初次就业的毕业生,视同应届毕业生对待。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由户口、档案管理机构将其户口和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和自主创业的本科毕业生,其户口关系允许迁人非公有制单位和创业实体所在地。对长期滞留在学校的往届毕业生的户口,公安部门要纳入专户集中管理,按政策做好分流工作。

5.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秩序。应届毕业生就业招聘会应主要在高校内举办。跨地区举办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会,要报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接受其监督。对社会上举办的吸收毕业生参加的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由人事部门、劳动部门负责。要努力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实现网上信息资源共享,更好地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

三、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

要积极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高校毕业生可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党政机构工作;可通过招聘形式到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工作;可通过合同形式到各类企业单位工作。

1.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到中小企业就业。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中小企业就业是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的主要途径。要抓住小城镇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发展非公有经济的有利时机,积极创造条件、拓宽渠道,引导并吸纳毕业生到基层和中小企业就业。

2.要做好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定编和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

彻底清退不合格的教师和代课教师,空出的岗位要优先录用师范院校和具有教师资格的其他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的质量。

3.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我省的恩施州、十堰市(含神农架林区,下同)工作。对原籍在城市和平原地区的毕业生到国家和我省西部地区工作的,实行来去自由的原则,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或者保留在学校所在城市,由各级人才交流机构提供免费户档管理和人事代理服务;到我省恩施州、十堰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直接执行试用(见习)期满后的工资标准,期满后高定两档工资。录用到省和市、州、县党政机关工作的应届高校毕业生,要安排到乡镇基层支教、支农、扶贫或企业锻炼一至二年。

4.改进我省选调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工作,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支教、支农、支医、扶贫。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结合县、乡()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清退县、乡()机关和执法部门等基层单位的不合格人员,将经过两三年基层锻炼后的优秀毕业生选拔到县、乡()机关和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担任领导工作,或充实基层金融、工商、税务、审计、公安、司法、质检等需要加强的部门。上述部门或单位的领导和专业工作岗位,原则上都应由具备大学学历以上并具有相关专业证书的人员担任。

5.要切实解决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的有关问题。

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及时、便捷地办理落户手续。非公有制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为他们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工商、税务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积极给予支持。

四、加强毕业生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

要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强化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要针对高校毕业生的思想实际,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教育和帮助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现;树立自主择业、勤奋创业、终身学习的观念;树立根据社会需要就业,到基层建功立业的思想,主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干一番事业。帮助他们正确处理个人志愿与国家需要的关系,个人成才和事业发展的关系,早日走上既符合国家需要,又能充分发挥个人才能的岗位。

学校要培养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就业指导队伍,并开设大学生就业指导课。要通过多种方式,认真对大学生进行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就业信息、就业观念、就业技巧及适应社会能力的教育,各高校要稳定、充实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加强队伍建设。要有毕业生就业指导专用场地,安排毕业生就业专用经费,用于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五、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在省政府领导下,充分发挥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作用,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教育、人事、计划、公安、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克服困难,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切实重视抓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要以提高就业率为中心,全面提高毕业生就业服务质量。要把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率作为衡量学校办学水平和质量的重要标准。
各地要认真研究和分析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新形势,把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制定深化改革,妥善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的具体措施。
各高等学校要通过毕业生就业的反馈信息,及时调整培养规格、专业设置、招生数量,积极主动适应社会需要,尤其是职业技术学校要加强毕业生职业技能训练,大力推行学历文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鼓励学生在校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为毕业生顺利就业增加有利条件。

省教育厅

省公安厅

省人事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二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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