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鄂人社规〔2016〕6号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强我省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吸引和促进更多大学生在我省创新创业,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46号)和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6〕39号)等规定,制定《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1月14日
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吸引更多大学生在我省创新创业,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46号)和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6〕3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是指以大学生创业项目为主要孵化对象,以培育创业实体、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目标,具有滚动孵化功能,起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
第三条 申报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湖北省内依法设立,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配备不少于5人的专职服务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健全,运营时间2年以上;
(二)拥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场所、必要的附属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孵化区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5000平方米,县(市)、高校不少于3000平方米,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能够提供会议、路演等创业活动场所,在入驻协议中明确约定场地租金、水电费、公共软件等各项费用;
(三)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对象中,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少于50家;
(四)能够提供创业培训、项目推介、投资融资、工商税务代理等服务,积极开展创业沙龙、项目路演等活动,有健全的创业服务台账。
第四条 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实行自愿申报、择优认定,程序如下:
(一)省人社厅定期面向社会发布公告,明确申报对象、时限等要求。由创业孵化基地按照本办法规定自愿申报。
(二)符合条件的在汉部属、省属高校、大型企业和省直单位所属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向省人社厅申报;市(州)应从符合条件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中择优向省人社厅推荐。申报时应附《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表》(附件1)和《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册》(附件2),并提供孵化基地独立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等材料。
(三)省人社厅负责组织对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评估认定工作,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及工作人员,根据本办法规定条件进行评审,对创业服务水平较高、孵化效果明显、发展前景良好、管理制度健全、达到一定规模的,择优确定为拟认定示范基地,名单在省人社厅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周。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组织进行调查核实,确实存在问题的不予认定。对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统一授牌。
第五条 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结果有效期为3年,期满重新认定。
第六条 对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随机抽查评估,重点评估其开展创业孵化和创业服务情况等。抽查评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称号,收回牌匾,并在省人社厅网站公布:
(一)未达到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标准和条件的;
(二)管理服务工作不规范,1年内被孵化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未整改的;
(三)不能做好政策宣传、创业服务等相关工作的;
(四)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被发现查实的。
第七条 对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优先向国家推荐认定为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各地可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人社规〔2013〕3号,简称《暂行办法》)停止执行。原按《暂行办法》认定的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在原规定期限内有效。
附件1: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表
附件2: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