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是以培育大学生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为学校创业教育、大学生素质拓展训练提供实践的场所。为保证基地的有效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是学院人才培养的重要场所,以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为核心目标,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以搭建集政策理论研究、创业指导培训和综合服务为一体的创业孵化平台为主要形式,力争为在校大学生提供自主创业的有利条件和良好环境,提高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意识。
第二条 准许进入孵化基地的创新创业项目为本院全日制在校生为主体创办的见习创业公司和独立法人公司。见习创业公司指为满足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需要而组建,仅在校园内登记注册、运行的公司;独立法人公司指由大学生组建的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从事经营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学院成立创新创业指导委员会,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招生就业处,负责孵化基地和创业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实行项目化引导、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模式。
办公室工作职责为:
1、全面负责孵化基地的管理工作,制定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制度;
2、组织遴选合适创业项目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核发相关大学生创业公司的校内注册;
3、协调入驻公司与地方工商等有关部门的关系;
4、统筹规划和落实孵化基地的相关工作,聘请校内外专家、专业教师、创业人士等为学生创业公司的发展提供指导,包括管理、营销、技术、法律、财务、心理、服务等方面的咨询;
5、对孵化基地内入驻公司进行监控、审计与管理;
6、负责各创业公司的季度、年度评比和转接工作以及各类材料的归档工作;
7、负责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公司的宣传、推广等工作;
8、为创业公司推荐指导教师,进行运行指导和协调管理;
9、积极争取省、市、区有关单位对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扶持措施。对好的项目为其向省、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基金、相关企业以及金融机构等争取创业孵化、扶持资金;
10、对大学生实施创业培训,包括心态、知识、经验、资金管理等方面内容,使其适应社会和市场要求。
第三章 创新创业项目的遴选与流程
第四条 项目遴选入驻条件:
1、项目负责人及其成员必须为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在校综合表现良好,学习过相关创业课程,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2、团队成员由本校学生组成,能吸纳本校贫困学生参加,且成绩良好,学有余力。团队组织结构合理,成员目标一致,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公司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团队自愿接受创业孵化基地的相关管理制度,并遵守执行;
3创新创业团队负责人开展创业活动需经过家长同意,团队成员开展创业活动需经所在系同意;
4、创业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良好的市场潜力,鼓励创业项目与专业相结合;
5、团队应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6、创业计划书内容全面,并具有较强的现实操作性,团队入驻创业基地后,必须保证能在创业基地正常开展工作;
7、团队应有本院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须是从事项目建设相关专业领域的专任教师或在学生工作一线的党政管理干部,负责对见习创业公司的日常运营指导与监督。
8、见习创业公司必须是通过校内审批,在招生就业处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独立法人公司必须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 项目遴选入驻程序:
1、创新创业团队提交《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创新创业基地项目申报书》、创业计划书和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
2、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委员会将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对创业团队及创业项目进行评审;
3、评审入围的团队经过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进驻基地团队;
4、团队成员学习创业基地的管理规章制度,并通过考核;
5、创业团队与指导办公室签署进驻基地协议书、并办理其它相关手续;
6、经指导办公室审核批准,按批准方案进行装修装饰;
7、团队正式进驻基地开展创业活动。
第四章 创业基地的管理
第六条 创业基地管理:
1、团队应在协议指定区域内经营项目,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
2、团队不得擅自对创业基地既定的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确因经营需要,需提出装修方案报创业指导办公室组织评审论证,批准后按方案施工;
3、团队的“门面”设计要规范化和个性化相结合,美观大方;
4、创业团队在创业基地举行大型活动,需提前三天到创业指导办公室报批;如有校外人员参加,需提前一周进行报批。
5、创业基地免收创业团队的场租费,水电费、物业费等费用由创业团队按学院有关标准及时缴纳;
第七条 经营管理:
1、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按《公司法》要求建立比较健全的组织机构,劳动人事、财务、分配等管理制度,完善的岗位责任制;
2、遵守创业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与创业指导办公室签订的协议;
3、各团队在创业指导办公室统一管理与指导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4、及时准确地向创业指导办公室报送不涉及经营机密的报表和数据,支持创业指导办公室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
5、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及与学校签订的《孵化基地入驻协议》等文件。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学院开展各种创业服务工作。
6、入驻公司不得从事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商业活动,不得对本公司经营场地进行转包;
第八条 安全管理:
1、严格遵守孵化基地作息时间,服从物业管理,注意用电安全。公司负责人负责管理公司场地的钥匙、门窗,负责公司内部设施、财务的保管;
2、创业基地内严禁任何人员留宿;
3、由于创业团队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损失由创业团队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4、各创业团队成员无论发现任何安全隐患,有义务立即向保卫处或者创业指导办公室报告。
第九条 卫生管理:
1、各创业团队有义务维护公共区域内的环境卫生;
2、各创业团队应保证自己区域内干净整洁。
第五章 学院对创新创业团队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条 学院为入驻创业团队提供以下支持与优惠:
1、孵化期内、创业孵化基地免收房租;
2、为有创业意愿的学生义务提供创业培训和指导
3、免费为入驻公司提供网络端口、电源接口、办公桌椅、资料柜等办公设备;
4、对公司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开户手续提供指导;
5、联系有协作关系的咨询公司,为入住项目提供技术与管理的咨询服务,积极向有关部门争取资金支持;
6、协助创业团队解决其他有关事宜。
第六章 入驻创业公司管理
第十一条 招生就业处创业指导办公室对学生创业公司进行以下管理:
1、公司负责人在接到进驻孵化基地批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应与招生就业处签署正式的协议。
2、招生就业处对大学生创业公司运行情况每季度进行考核评比;
3、公司在基地孵化期限为一年,期满后需离开孵化基地自主经营。对季度考核连续为优秀或期满考核为优秀的项目进行表彰并重点扶持;
4、创业实施过程中,涉及改变预定项目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或延期等变动,项目负责人须提前15天提出报告,对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准随意变动实施内容;
5、对实施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预期效果的公司,招生就业处有权予以撤消或中止。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6、创业公司每个月度及年度须填写“孵化基地进驻公司月度、年度经营报告”。“月度经营报告”于下一月度初5个工作日内、“年度经营报告”于次年1月15日前统一报学院招生就业处。对于不报送“经营报告”,或工作无进展的公司,停止执行实施计划。于一个月内按规定纠正、补报的,恢复计划实施;逾期不纠正、补报的,中止计划实施。
第七章 入驻公司的退出
第十二条 大学生创业公司因公司负责人变更时,必须向招生就业处提交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公司变更、重新注册、股份转让等事宜。
第十三条 独立法人公司不再需要使用孵化基地场所时,应主动提出退出申请,经批准后,及时处理好退出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见习创业公司因办理了工商登记成为独立法人公司,应主动提出退出申请,并及时处理好退出过程中的有关事宜,再按照独立法人公司入驻程序和要求办理入驻手续。
第十四条 招生就业处根据考核情况,认定创业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发放《退出通知书》,要求其退出孵化基地:
1、季度考核不合格的;
2、严重或屡次违反孵化基地有关管理规定的;
3、未办理相关手续,私自转租给其他经营者的;
4、公司负责人因毕业或退学等原因,已经注销学籍者;
5、其他等不适宜在创业孵化基地继续进行的;
第十五条 入驻公司在收到《退出通知书》后的15日内,须结清相关费用,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退出者,招生就业处将从逾期之日起按标准收取场地租赁费。
第八章 违约责任及处理
第十六条 入驻公司不履行本管理办法或者履行本管理办法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内入驻的创业项目。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十堰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附件: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创新创业基地项目申报书》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
2013年5月8日